日本的进口审批法规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进口贸易管理原则上自由,但也针对某些商品、进口对象国或地区、贸易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特别规定,进口商进行上述进口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进口审批许可(Import
License)。
1、《进管令》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进管令》中规定了须审批的进口商品和结算方式。进口限制商品名录中列出了实行配额(IQ)管理的进口商品,包括73种非自由化商品和一批《华盛顿条约》规定的动植物等。还有对进口商品原产地或装运地的审批规定。
(1)进口审批和事前确认
进口商从外国进口下列商品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或授权外汇银行)或指定主管部门的大臣、长官的事前确认。
a、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
b、来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的指定商品;
c、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d、按规定须事前确认的商品,主要有蚕茧、丝织品等15种。
某些商品经经济产业大臣或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后便不需进口审批。确认后,大臣发给事前确认书,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该确认书。若分批进口,海关每次将在确认书上进行背书并退给进口商,进口结束时确认书须上交海关。此外,还有某些商品,如具有法令规定的必要文件(原产地证书等)并在通关时经海关确认,也不需进口审批。
(2)外汇银行进行的进口审批
上述b、c的进口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审批,d由各主管部门大臣事前确认,a由外汇银行代经济产业大臣行使审批权力。
(3)经济产业省进行的进口审批
a、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商品;
b、非IQ商品原则上自由进口,但自指定原产地、启运地进口的规定种类的货物(非使用特殊结算方法的无外汇进口除外)和以某些特殊结算方式进口的货物须经济产业省审批。
(4)海关关长进行的进口审批
IQ商品和自指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的指定货物一般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对于其中的无外汇进口,经济产业大臣授权海关关长审批,但如果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则仍由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5)不需进口审批的商品即“进口自由品”
“进口自由品”是指不需进口审批和提交进口报告书,通关时不必提交发票的货物。包括无偿救济品、无偿样品、指定宣传品、不用于销售的货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随身携带品、职业用品、搬家行李、临时卸货物品等。
2、《进出口贸易法》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日本《进出口法》规定,来自一定地区的丝织品须进口审批。目前,只有从中国进口的丝织品(个别品种除外)须进行此项审批。
如进口货款以特殊方式支付,在进行进口审批之外,还须就支付方式进行审批(总价500万日元以下的除外)。
日本的进口审批手续
日本《外汇管理法》规定可以在下列部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1、在外汇银行办理审批
外汇银行经授权对IQ商品的进口进行审批(但普通的无外汇进口和特殊支付方式的进口除外)。进口商须先从经济产业省获得进口配额,然后向外汇银行提出进口申请。
(1)申请进口配额
经济产业省每半年发布一次进口配额公告。进口商据此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3份《进口配额申请书》。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在1份申请书上批示并退回申请者作为《进口配额证明书》。
配额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自交付之日起4个月之内,但经济产业大臣也可临时另行规定。进口商也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日本的进口配额一般按货物数量计算,难以或不宜以数量计算时,按货物的价格计算。
(2)进口审批手续
办理进口审批时,进口商须向外汇银行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1份进口配额证明书(正本)、1份进口报告书。银行审批合格后,在申请书上批示,并将其中1份作为进口审批证(Import
License,I/L)退回申请人。另一份审批证银行自留,进口报告书则送交经济产业省。配额证明书仍由进口商保存。进口结束后,进口商将用毕的进口审批证和配额证明书交外汇银行。
(3)配额商品的委托进口及其确认手续
首先,用户本人须得到进口配额。代理商接受委托后,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3份《进口审批申请书》、理由书、委托证明文件、委托者的进口配额证及其1份复印件。经济产业大臣认可后将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退回申请人作为确认书。
2、在经济产业省办理审批
(1)自特定原产地、装运地进口的特定货物(采用普通支付方式的无外汇进口除外):进口商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1份《申请理由书》(申明原产地、启运地等)、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经济产业省批准进口后,在申请书上标注并盖章,其中1份退回申请人作为审批证明。
(2)以特殊结算方式进口(含其中的无外汇进口、但不含IQ商品的进口):进口商向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2份《特殊结算方式申请理由书》、销售合同或订货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文件。
(3)以特殊支付方式进口的IQ商品:进口商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审批申请书》、进口配额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特殊结算方式申请理由书》以及其它必要文件。此类进口经经济产业省审批后不必再到外汇银行办理审批手续。
3、在海关办理审批
无外汇进口IQ商品和从特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特定商品在海关办理审批。
(1)无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审批手续
进口商向海关进口部提交《进口审批申请书》2份、进口配额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理由书。根据经济产业省“关于因特殊事由进口货物”的规定,进口商须向经济产业省贸易经济协力局提交2份《进口配额申请书》、2份申请理由书、商业发票,并附上一些能够证明其申请理由的文件(如:与外国出口方的往来函电等)。
(2)自特定原产地或启运地无外汇进口特定货物的审批手续与有外汇的进口基本相同,只是受理的部门不是经济产业省而是海关。
4、进口审批的有效期
(1)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
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自审批日起6个月。但经济产业大臣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另行规定有效期或延长有效期。
(2)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
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长有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3)海关的进口审批
海关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长有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日本的进口通关手续
1、普通船与集装箱船通用的进口通关手续
(1)货物进入保税区(Transportation into bonded area)
卸货后,原则上须首先运往港口保税区或海关长指定的其它地点。办理完通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提取。货物运入各类保税区时,须向海关提交运入审批申请书。但若获准在货船舱内验货或驳船上验货时,进口申报不必在保税区内办理。
集装箱货物的大宗货物(整箱货)必须全部存放于集装箱货场(Container Yard),小宗货物(拼箱货)全部存放于集装箱集散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普通货轮货物的存放地点可由进口商自行决定。一般多临时放置在保税货棚(Bonded
Shed),须长期存放时则可利用保税仓库。
如果进口货物不适合或不能进入保税区,海关也允许存放在其它指定地点,但适用关于保税区的各项规定。
(2)进口申报
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它指定地点后,进口商向海关关长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关税缴纳申报。
a、《进口纳税申报单》3份
b、附件:商业发票2份(无外汇进口交1份);包装明细书、重量证明书;运费明细书、保险费明细书(进口价格非CIF时);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等;关税缴纳书4张1套、消费税缴纳书1套;进口审批证(须审批的商品)或事前确认书(须事前确认的商品);其它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证、审批书等;有关的免税文件。
若在进口申报时进口商没有得到装船单据和出口商签名的商业发票,进口商须制作预开发票(Pro-forma
Invoice)并签名,得到银行认可后提交给海关,凭此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货。进口商获得出口商发来的商业发票之后,经海关要求须补交。
(3)进口检查
检查方法按范围有抽样检查、部分指定检查、全部检查3种,按地点分为现场检查、驳船上检查、货船上检查、检查场检查。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须经过检疫和防疫部门的检查。
(4)进口许可
a、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检查货物。审核申报无误后,海关将4份关税缴纳书中的3份退回进口商,进口商到日本银行或其代理机构(设在海关内)缴纳进口税。完税后,进口商凭收据到海关领取进口许可书和进口审批证。
b、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书后,将货物从保税区提出运至自己的仓库。此时,进口商将海关退回的进口审批证附上进口配额证明书交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将上述文件交日本银行进行事后审查。按规定,进口许可书须由进口商保存3年。
2、集装箱船货物的通关
(1)日本港口集装箱货场管理员(Container Yard Operator)在货轮入港前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向动物检疫所或植物防疫所提交《进口动物类货物一览表》或《植物类货物一览表》。货轮入港后,须马上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Cargo
Manifest)、卸货申请、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ist)等。
(2)通关场所
集装箱货物的进口通关地点可以是集装箱货场、码头保税堆货场甚至内陆仓库。
a、集装箱货场通关
进口商在集装箱卸货场办完通关手续,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走货物。海关将进口商提交的文件和进口商品进行对照检查,确认与申报和纳税相符后,在所收纳税申报单上盖章并退还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到日本银行的代理机构等指定地点缴纳关税,凭税金收据到海关取得进口许可,提走货物。
b、码头保税堆货场通关
集装箱自船上卸至集装箱货场后,运入进口商的专用保税堆货场,然后按通常方式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但费用较高、手续较复杂。
c、内陆仓库通关
进口货物卸下后直接运往保税仓库,办理通关手续。这是一种特殊通关方式,一般并不采用。由于货物在日本内地运输途中尚未完成进口申报,属于保税运输,因此采用此方式通关的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提交《外国货物运送申报书》。